精彩词条建筑设计规范
补充:0 浏览:9340 发布时间:2013-8-8
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简介 建筑法规体系分为法律、规范和标准三个层次,法律主要涉及行政和组织管理(包括惩罚措施),规范侧重于综合技术要求,标准则偏重于单项技术要求。各国建筑法规体系层次区分并不相同,如日本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些主要内容纳入《建筑基准法》及其《实施令》中,作为法律的附则;苏联把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在标准的范围内。 历史 人类制订有关建筑的法规已有长久的历史。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为人筑屋者如因工程不固使屋塌,致主人于死,其本人处死刑;如致屋主之子于死,则其子应处死刑。”中国先秦典籍《考工记·匠人》和西汉编纂的《礼记》,对城郭、宫室和祭祀建筑都从礼制方面提出了要求。欧洲产业革命后,城市人口密度剧增,许多城市出现大量简陋的居住建筑,一遇自然的和人为的灾害,房倒屋毁,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各国政府纷纷制订各种建筑设计规范。过去中国一些大城市内的租界,也公布有关建筑法规,如上海工部局出版的年鉴CABC载有建筑法规作为工程设计审查依据。50年代,中国建筑工程部编订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并着手制定各类建筑设计规范。1984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立了民用建筑设计标准审查委员会,组织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各国以前制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属于“指令型”规范,即在各有关条款中作出明确、具体技术规定。一些国家的学者竭力主张用“性能型”规范,即在规范中只对建筑物整体和各部分提出性能指标,而由设计人选择、确定符合性能指标的技术措施。有的国家已制订了介于两者之间的建筑设计规范,如英国1976年版的《建筑规程》中采用了“双句型结构”,每项条款由两句组成:第一句提出性能指标,第二句提出一条或若干条可以满足性能指标要求的技术措施。建筑师只要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措施可满足第一句要求,就可不受第二句的约束。这样,便赋予建筑设计以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建筑创作。随着建筑活动的发展和深化,建筑设计规范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研究机构,随时更新条目,定期修编。 内容和体例 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 编制和监督 建筑设计规范在有些国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由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在有些国家则由学术团体或民间组织编写出“示范本”,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机关颁布专门法令,加以全部或部分采用。美国有四种建筑规范的“示范本”,由各州或大城市的立法机关选择采用。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公布后,由执行机构监督实施。这项工作在许多国家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门人员按规范审查施工图,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责成设计人修改,然后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筑物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主管部门可按照建筑规范要求,检查房主是否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但主管部门权力以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为限,不得额外对设计、施工或使用者进行干预。设计、施工、使用者有权对主管部门的决定提出申诉,通过仲裁机关作出裁决。 内容简介 《建筑设计规范》是“工程建设常用规范选编”之一。标准规范是广大工程建设者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定,在提高工程建设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促进技术进步,建设资源友好型社会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为使读者更方便地理解和使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我们组织力量汇编了“工程建设常用规范选编”,共14分册,分别为: 1.《城乡规划规范》 2.《工程勘察测量规范》 3.《城镇道路桥梁设计规范》 4.《城镇道路桥梁施工规范》 5.《城镇给水排水工程规范》 6.《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规范》 7.《城镇燃气与供热工程规范》 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工程规范》 9.《建筑设计规范》 10.《建筑地基基础规范》 11.《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12.《建筑施工技术规范》 13.《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建筑施工安全规范》 本次汇编根据“科学合理,内容准确,突出重点”的原则,参考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对工程建设中影响面大、使用面广的标准规范进行筛选整合,汇编成上述“工程建设常用规范选编”。各分册中的标准规范均以“条文+说明”的形式提供,便于读者对照查阅。 目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20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2—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镇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CJ/T 3070—1999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 9 1—2002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CJ/T 13~15—199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IJ/T 65—2004 其他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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