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从业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六条(转包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九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发包给个人的,合同无效,责令终止合同履行,对发包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或者工程监理等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用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施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按照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